厦人防办[2009]39号
各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经销安装企业:
最近,我市在检查“结建”人防工程时,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和影响我市人防工程质量和战时防护功能,直接关系和影响我市人防工程专用防护防化设备经营秩序和市场管理,事关厦门准入企业名声和信誉。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一是“盗名伪造”。在工程项目报验时,报验方所提供的防护防化产品的供货合同、检测报告和合格证等资料与产品厂家的真实资料不符,涉嫌提供虚假资料;二是 “冒名顶替”。工地安装使用的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来源不明,在工程项目报验时,报验方所提供的防护防化产品的供货合同、检测报告和合格证等资料却与产品厂家的真实资料相符,涉嫌安装假冒伪劣产品;三是“掺假乱真”。在工地安装使用的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部分为真品、部分来源不明,或在工程项目报验时,报验方所提供的防护防化产品的供货合同、检测报告和合格证等资料与产品厂家的真实资料部分相符、部分不符;四是“偷梁换柱”。主要是防化产品中的过滤吸收器,有部分标有“××地专供”的产品安在了厦门的工地,有部分产品的生产批号与厂家提供给我办的生产批号对不上。
为更好地清理、查实这些问题,打击和杜绝这种现象,维护各准入企业和各开发、建设、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专用防护防化设备供需活动的各方应当严格遵守厦人防办﹝2009﹞26号《关于加强厦门市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市场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并优先使用市人防办和市工商局推荐使用的《厦门市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供货安装合同》。
二、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专用防护防化设备供需活动的,需方(开发、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在所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20日内,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供货安装合同原件,到市人防办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在本通知生效之日起未办理竣工验收的项目,各准入企业、非准入企业及其代理商均应于2009年10月30日前,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供货安装合同原件,到市人防办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市人防办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核准或提出调整改进意见。
三、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手续的,工程竣工报验时我办将依法不予办理人防工程验收手续,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直至建议上级人防机关依法取消其相应的生产、经营资格。
四、本市范围内所有准入企业及其代理商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省、市人防机关的相关规定,并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向非准入企业及其代理商,各开发、建设、施工等单位出借、出租、出售、出让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标签、铭牌,质量检测报告、合格证等资料;
(二)与非准入企业及其代理商签订联合销售、施工、安装合同;
(三)与开发、建设、施工等单位,签订没有供货、安装关系的挂靠合同;
(四)签订没有供货、只有安装关系的劳务合同;
(五)签订不是正厂供货的贴牌合同;
(六)签订已经完成相应工序的后补虚假合同等。
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年检时,我办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直至建议上级人防机关依法取消其相应的生产、经营资格。
五、以上相关文件可在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网站查看,网址为:http://www.cmsc.xm.gov.cn,或厦门市人民防空网站查看,网址为:http://www.xmrf.gov.cn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OO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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