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编号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A02)
二、行政许可内容
审核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易地建设的条件,并收取易地建设费。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市或思明、湖里以外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
五、行政许可条件
已取得用地规划及设计方案许可文件,完成施工图设计,并符合下列技术条件: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而且很不经济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能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障施工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易地建设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六、申请材料
(一)投资项目核准文件(不需要投资核准的项目除外);
(二)市政府核发的用地红线图及用地批复;
(三)规划部门核发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设计方案批文;
(四)建设单位与人防部门签订的《厦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告知承诺书》;
(五)设计部门提供该项目工程概况和不宜就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论证资料或说明;
(六)建设单位提供该项目工程概况和不宜就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申请报告;
(七)施工图纸:
1、图纸目录、建筑总平面图、分层面积表;
2、±0.00以上建筑一、二层平面,标准层平面,立面,剖面;基础平面,基础详图。
七、申请表格—无。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决定机关
建设项目地点在思明、湖里区的,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受理和决定,建设项目地点在其它区的,由相关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受理和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审查——申请人缴纳易地建设费——核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核意见。
十、行政许可承诺时限
自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审核后出具厦门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核意见。有效期限为建设项目使用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厦门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核意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手续。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行政许可不收费,但需缴纳应建工程易地建设费。
依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3]房208号)规定的标准,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十四、年检年审——无
十五、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可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或市监察局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行政许可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夏秋),14:30-16:30(冬春),国家法定休息日除外。
受理地点:建设大厦三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驻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窗口及相关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监督机构:厦门市监察局驻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监察室及相关区监察局。
公示网站:http://www.cmsc.xm.gov.cn;http://www.xmrf.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