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编号
拆除人防工程及配套设施、人防通信设备、防空警报设施许可(A03)
二、行政许可内容
审核建设项目是否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人防工程及配套设施,或者进行可能危及人防工程及配套设施安全与完好的其他作业;审核建设项目是否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人防通信设备、防空警报设施。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三十五条。
(二)《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二十五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方式为申请人向建设项目所在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告后,市、区人防主管部门现场踏勘,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核发准予拆除人防工程及配套设施批准书,或同意从事可能危及人防工程及配套设施安全与完好的作业的批准书,或者准予拆除人防通信设备、防空警报设施批准书。
五、行政许可条件
确因城市建设需要,且不影响国防安全。
法律依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五条。
六、申请材料
(一)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原件);
(二)涉及拆除的建设项目或进行作业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决定机关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为所在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决定机关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程序
(一)拆除人防工程及配套设施、人防通信设备、防空警报设施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审查——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现场踏勘确认——申请人缴纳易地建设费或拆迁和重建经费——核发准予拆除人防工程及配套设施、人防通信设备、防空警报设施批准书。
(二)进行危及人防工程及配套设施安全与完好的作业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审查——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现场踏勘确认——核发同意从事可能危及人防工程及配套设施安全与完好的作业的批准书。
九、行政许可承诺时限
自收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十、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准予拆除人防工程及配套设施、人防通信设备、防空警报设施和进行可能危及人防工程及配套设施安全与完好的作业许可批准书。
行政许可证件无期限规定。
十一、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准予拆除人防工程及配套设施、人防通信设备、防空警报设施和进行可能危及人防工程及配套设施安全与完好的作业许可批准书后,方可拆除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的人防工程及配套设施、人防通信设备、防空警报设施和进行可能危及人防工程及配套设施安全与完好的作业。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行政许可不收费,但需要缴纳一定的被拆工程易地建设费和设施、设备易地重建费。
(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配套设施,损坏人民防空工程及配套设施且无法修复的。
参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3]房208号)和现行人防工程建设费用标准,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拆迁人防通信设备、防空警报设施。
拆迁和重建经费,按市场价核算。
十三、年检年审——无。
十四、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可向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市监察局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行政许可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秋),14:30-17:30(冬春),国家法定休息日除外。
受理地点:各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监督机构:市监察局、各区监察局。
公示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