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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许可实施办法
( 2008-04-23 )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编号

公用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许可(B01)。

二、行政许可内容

审核使用公用人防工程是否符合人防安全要求,公用人防工程是否具备使用功能,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并核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三、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三、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市或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

四、许可条件

不影响国防安全。

法律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使用申请书;

(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法律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

六、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由市或所在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受理。

七、许可决定机关

市或所在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决定。

八、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审查决定——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综合治理责任书》——核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九、许可承诺时限

自收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有效期限为合同期限。

十一、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行政许可不收费。但需依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收取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

十三、年检年审

依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审验。

十四、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可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或市监察局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行政许可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秋),14:3017:30(冬春),国家法定休息日除外。

受理地点:厦门市石泉路15号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及各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监督机构:厦门市监察局、各区监察局。

公示网站http://www.xmrf.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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