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编号
公用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许可(B01)。
二、行政许可内容
审核使用公用人防工程是否符合人防安全要求,公用人防工程是否具备使用功能,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并核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三、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三、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市或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
四、许可条件
不影响国防安全。
法律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使用申请书;
(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法律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
六、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由市或所在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受理。
七、许可决定机关
市或所在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决定。
八、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审查决定——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综合治理责任书》——核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九、许可承诺时限
自收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有效期限为合同期限。
十一、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行政许可不收费。但需依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收取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
十三、年检年审
依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审验。
十四、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可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或市监察局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行政许可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秋),14:30-17:30(冬春),国家法定休息日除外。
受理地点:厦门市石泉路15号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及各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监督机构:厦门市监察局、各区监察局。
公示网站:http://www.xmrf.gov.cn。